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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生财链松动 专家称靠土地增量扩张的财政正在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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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 10:340提要:近两三个月,关于土地财政的讨论不绝于耳。厦门大学教授、原厦门市规划局局长赵燕菁的旧文被重新炒热,他认为,土地财政为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初期的地方政府获取了“初始信用”,通过出让城市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他直言,“土地财政乃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核心竞争力,放弃土地财政模式无异于自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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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住宅土地期满应无条件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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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5日 08:360提要:孙宪忠认为,一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建立的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不应该再次向居民收费;二是从土地价格的角度看,也不应该一再收取土地出让金。那种认为“民众使用国家土地就应该交钱”的观点,其理论的缺陷,是依据传统私权理论来理解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这一点不符合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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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解读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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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1日 09:530提要: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办法》修订背景、重点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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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入20年涨100倍秘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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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31日 08:320提要:从1999年至2015年,这十七年是中国历史上土地资产化最为迅猛的年代,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约27.29万亿元,年均1.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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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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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 14:100提要: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举办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专家座谈会日前在京举行。与会专家认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动影响经济转型全局,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为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突破口,解放思想、积极试点、务实推进、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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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再进一步 集体土地等待入市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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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8日 09:340提要:“《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影响最多的是集体土地。”5月4日,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预计将开展,或会增加个人集体土地收益,盘活农村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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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放行土地专项债券 对地方债"开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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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5日 09:470提要:财政部认为发行土地专项债券,能够遏制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行为。《办法》明确提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办法》强调,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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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地方土地融资风险 土地储备专项债今年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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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2日 08:530提要:6月1日,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今年首先在土地储备领域试点发行专项债券,该债券对应具体土地项目,以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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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祚继: 以土地制度创新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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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31日 09:380提要:董祚继表示,一方面,改革需要土地制度改革支撑,比如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与土地制度改革相配套,投资管理、金融体制的改革也离不开土地财政、土地金融制度的创新完善;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用地结构、降低用地成本等,本身也能增加土地有效供给、提高土地供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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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城土地市场报告:11城土地储备去化周期超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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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09:330提要:截至11月底,易居研究院监测的100个城市土地储备为111826万平方米,环比增长2.0%,同比增长13.6%。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00个城市中,有11个城市的土地储备去化周期大于36个月,另外有30个城市土地储备去化周期小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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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降逾两成 地方财源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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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6日 08:520提要: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33657.73亿元,同比下降21.6%。其中,招拍挂和协议出让价款29820.20亿元,下降22.4%;补缴的土地价款1455.18亿元,下降23.0%;划拨土地收入1103.57亿元,增长17.8%;出租土地等其他收入1278.78亿元,下降24.4%。当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别为436.69亿元和423.51亿元,同比下降33.4%和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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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 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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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3日 09:530提要: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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