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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障碍致农民权利变现受阻 代表建议修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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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9日 10:140提要:针对目前我国农民对其宅基地以及房屋主要功能为居住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农民难以基于宅基地而获得财产性收益。秦希燕提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扩大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直接相关,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房屋归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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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维护购房人使用公积金权利 击碎购房鄙视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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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 09:370提要:12月26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此,日前,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国土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明确开发商要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等多项规定,维护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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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姜:我为你发声!居有其所是民生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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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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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7日 09:420提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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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中国城市化应"三个轮子一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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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24日 10:210提要:当前城市化进程中,有大量城市“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地块上已经覆盖了各种权利与物业,这些覆盖了权利与物业的“三旧”地块,使用效率低,脏乱差,成为城市建设的洼地。因此,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进行改造就不只是增加了城市建设用地,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的效率,而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质。不过,因为“三旧”上面附着的利益太多,所有“三旧”权利主体都试图借“三旧改造”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导致“三旧”改造成本巨大,有时改造使得城市财政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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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权利交接拉开序幕:颜建国接替肖肖,担任总经理并兼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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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 17:140提要:12月27日,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公告披露,肖肖先生不再兼任该公司总经理职位,颜建国接任总经理职务并兼任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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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供地新政 民宅也可从事旅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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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1日 08:320提要:《意见》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等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餐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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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三权分置现尴尬:经营权性质不清 改革仍无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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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2日 10:100提要:“两权分离”后,由于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和实际的经营者高度统一,弊端并没有暴露出来。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农民大量转移,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不断分离,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日趋迫切。为了更好地适应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不断分离的客观趋势,就有必要“两权变三权”,即第二次的权利分离,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第三方得到土地经营权后仅得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承包权仍然为原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抵押、担保、流转的客体仅是经营权,而非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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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动产登记今起实施被指为房地产税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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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同权"立法有利于缓解购租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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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8日 17:480提要: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居民需求,增加供给固然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国家立法,遏制各种租房乱象,打消人们顾虑,让租房同购房一样住得踏实、放心。“租售同权”立法,把租房的权利法律化,让房东和租客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不仅契合民意,给人们吃了“定心丸”,而且更有利于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使租房切实成为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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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宝能人士:姚振华要求公司内部研究股东权利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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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2日 10:030提要:6月21日,万科和深铁先后公告,万科第十八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候选人名单出炉,王石不在其列。“我在酝酿董事会换届时,已决定不再作为万科董事被提名。”王石表示,他将接力棒交给郁亮带领下的团队,并且相信这是最好的时候。从名单看,万科董事会延续了此前的11人格局。万科现任管理层三人入选,分别为总裁郁亮、副总裁王文金、张旭;深铁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也有三人入选,分别为董事长林茂德、总经理肖民、财务总监陈贤军;另有四名独立董事和一名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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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出"一房数卖""以房抵债"等案件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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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 09:480提要:纪要对此明确,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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